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
作者:柳连强 更新时间 : 2019-07-01 浏览量:308
2006年,经朋友介绍,原被告相识,后来发展成为恋人关系,2007年11月26日原被告在老家举办婚礼,2008年11月8日儿子出生,出生后,儿子一直跟着原告生活。2008年12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,2016年年底,原被告分开居住至今。婚后,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共计十多万元,后来陆续还过一些,现尚欠十万元左右,且被告以原告的名义通过信用卡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3万元左右,对上述债务,被告应依法予以偿还。因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,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结婚,结婚后经常吵架,感情一直不和,且被告一直好吃懒做,不务正业,现感情确实破裂,无和好的可能。
经原告委托,代理人代为向法院起诉离婚,经法院开庭审理,通过律师和被告沟通,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,经法院出具调解书,准予原、被告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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